石家庄一出租屋藏淫窝,多名男女被抓
被告人李某甲(批准逮捕前自称李某乙),女,1967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2112221967***,满族,群众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**区**镇**村,住河北省辛集市小区**号楼**单元**室,因涉嫌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于2020年12月28日刑事拘留;经本院批准,于2021年2月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。
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、介绍卖淫案,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21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/简易程序审理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20年3、4月份以来,被告人李某甲租下辛集市**小区**号楼**单元**室,先后容留龚某某、赵某某、杨某某在租房处进行卖淫活动,并为该叁名卖淫人员介绍嫖客。卖淫女以1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,在李某甲租房处和辛集市区内宾馆等地多次卖淫。李某甲从杨某某、赵某某、龚某某卖淫获得嫖资中以四六、叁七、二八不等比例钱数抽成,李某甲从中获得嫖资的二、叁、四成,李某甲供述非法所得七八千元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1.书证:受案登记表,立案决定书,到案经过,破案报告,自述书,情况说明,证据保全决定书,行政处罚决定书,刑事判决书复印件,户籍证明信等;2.证人证言:证人龚某某、赵某某、杨某某等人的证言;3.被告人供述与辩解: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;4.勘验、检查、辨认、侦查实验等笔录:辨认笔录、现场平面示意图、指认照片。
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己租住住宅,容留叁人进行卖淫活动,并介绍部分嫖客,从中抽成牟利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叁百五十九条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容留、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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